产业链安全视阈的稀土资源开发负外部性反哺机制研究
Negative Externality Feedback Mechanism of Rare Earth Resource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ustrial Chain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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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2-01 修回日期: 2019-06-26 网络出版日期: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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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ived: 2019-02-01 Revised: 2019-06-26 Online: 2019-08-08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许礼刚(1980-),男,安徽桐城人,副教授,从事矿产环境管理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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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礼刚, 王妤歆, 关景文.
XU Ligang, WANG Yuxin, GUAN Jingwen.
稀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在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电子信息等新兴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被誉为“21世纪新材料宝库”和“现代工业维生素”。当前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入中后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下,稀土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我国是全球稀土资源开采、消费大国,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稀土产业链短而窄、高附加值产品研发技术不足以及开采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突出[1]。由此可见,如何通过合理的产业链设计,将稀土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代际外部性和环境外部性反映在矿产资源价值中,使我国稀土矿产资源由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链优势,促进稀土资源产业链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关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研究,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2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及其成本核算。例如,Pigou[2]提出通过资源税的方式将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Michale[3]认为环境成本应该被反映在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中;徐辉等[4]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环境负外部性已经超过外部经济性,有必要通过外部性成本的办法补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李争等[5]通过博弈论分析矿区生态补偿各方利益,认为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企业的监督,实现生态补偿治理;马国霞等[6]定量分析了我国三大稀土富集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成本,认为以现有稀土价格扣除稀土企业治理生态环境的成本,我国稀土企业的利润均为负数。二是生态环境负外部性治理。例如,Smoot等[7]从政府技术、责任、文化和价值观角度分析了生态环境治理的优势;陆世宏[8]认为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应该由原来的政府单一治理模式转变为多方主体共同协作模式;桂梅等[9]认为政府应该从政策和资金上对我国老矿山予以扶持,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许礼刚等[10]总结了国际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经验,认为各国政府对当地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起到调控作用。
综合以往国内外有关稀土等矿产资源负外部性治理的研究可知,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较少聚焦在稀土等矿产资源产业链本身,因此,剖析影响稀土产业链本身的负外部性因素并合理调整产业链上下游发展模式,有利于我国稀土产业链的安全健康发展。对于矿业资源开发和利用产业链来说,政府主导治理属于外生变量,因此应提升产业链自身的竞争力,发挥产业链的能动作用或“造血”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场反哺机制下,发挥自身的优势,利用产业链下游生产的工业化产品所表现的正外部性,如新材料优越的性能提高了生产率、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了能耗并减少了污染,销量增加或价格提升,给产业链下游企业带来成本上的节约或产品利润的增加,同时自然环境得到改善,而下游企业并没有额外的付出。产业链下游则可以通过资金、技术等方式反哺、治理产业链上游因资源开发带来的负外部性,补偿产业链上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把这些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处理,不延伸到产业链外部。这种反哺补偿是否合理?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这种补偿?产业链上的正负外部性应如何计量?反哺的标准和规模如何确定?本文以探讨和研究这些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稀土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负外部性威胁,寻找一种产业链上外部性内部化治理、正负抵消的新路径,提出构建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机制,以期完善负外部性治理理论,维护国家稀有资源安全,促进我国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
1 相关概念阐释
1.1 产业链安全
产业链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蔡俊煌等[11]认为产业链安全是产业链能自主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利益上的可持续循环并且不受外界威胁的状态;何维达等[12]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产业具有足够的抵抗能力应对来自国内外的不利因素,并能够保持各产业部门的均衡协调发展;李然等[13]提出产业安全链新理论,认为有必要结合产业外部生态安全对产业链安全与发展进行综合评价。我国对于产业链安全问题的理论重心已经从过去重点关注外来投资带来的威胁和国家对产业的控制权,逐渐转移到国家战略性等重大产业的创新与发展问题上,新常态下的产业链安全应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对于矿产资源产业而言,产业链安全的前提是必须保证资源安全,在其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不应该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构成威胁。矿产资源安全在广义上包括供给安全(经济安全与国防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环境安全与代际资源安全)2个方面的内容[14]。
关于稀土等金属矿产业链安全问题,近年来国际上提出关键矿产资源(Critical Minerals)的新概念,是指随着新能源、新材料和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对国家安全和新兴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稀土等战略性关键矿产资源的总称[15]。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先后发布了本国的关键矿产发展战略,以降低因关键矿产供应链中断产生的产业链安全问题,使产业链安全和经济发展得到保障。如2017年美国政府签发的《确保关键矿产安全和可靠供应的联邦战略》第13817号行政令,强调要确保关键矿产的资源安全与有效供给;2018年欧盟发布了《关键原材料和循环经济》报告,报告中列出了含稀土金属元素在内的27类关键金属,为加强关键矿产资源的战略统筹能力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这些关键矿产资源的供给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因此,从产业链安全的角度研究稀土这一关键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新路径,对保障我国资源安全、提升产业优势具有积极作用。
1.2 稀土产业的负外部性
现阶段,中国稀土产业的负外部性主要是指稀土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社会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目前这种损失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也未在稀土价格中体现[20]。一方面,稀土上游企业在稀土资源的开采和冶炼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开采技术落后产生和排放大量的“三废”污染物(表1),对人体和生态环境均产生严重威胁,稀土重金属元素进入地下水,会导致矿区周边水体和土壤中稀土元素、重金属和浸矿剂污染比较严重[21],矿区居民通过食物链每日平均摄入稀土元素之和为295.33 μg/kg,这一数据远高于稀土元素对人体亚临床损害计量的临界值,对矿区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威胁[22]。另一方面,根据传统的矿产资源耗竭理论,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特点,与非矿产资源开发成本相比,矿产资源开发成本不仅包括劳务成本和资本成本,还包含矿产资源的机会成本(资源补偿费),即因当代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使后代人丧失了开发矿产资源的机会[23]。稀土资源是我国的新兴战略性资源,但其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在治理修复阶段稀土下游也未对因开发稀土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资源补偿,长期以往势必产生资源安全问题。
表1 稀土“三废”中主要污染物
Table 1
三废 | 含有的主要污染物 |
---|---|
废水 |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氟化物(液)、总磷、重金属铅、硫酸盐、NH4Cl等 |
废气 | SO2、SO₃、氟化物(气)、烟粉尘等 |
废渣 | 放射性核素Th、U等的化学废物、稀土抛光粉、钕铁硼废料、钐钴磁体废料 |
1.3 反哺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反哺,通常意义上讲,是指某项经济活动的受益方,需要通过一种特殊的途径与方式来补偿基础产业因资源耗费或是生态环境破坏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因而通常反映在工业对于其他基础的资源耗费型行业的补偿。而本文所提及的稀土产业链下游对上游的反哺,即产业链纵向反哺,是一种产业链内部的负外部性共担行为。借鉴反哺理论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和已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将“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初步定义为:因稀土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的修复价格补偿,即通过增加其下游价值,利用产业链下游产生的正外部性覆盖上游负外部性,但反哺成立的前提必须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开发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这种反哺同样是由于我国过去无节制开采矿山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且稀土价值与价格长期不符,如今下游稀土利用企业对上游的历史旧账偿还。反哺理论在环境经济学中有关产业链纵向反哺的应用研究,即由产业链下游企业的正外部性补偿产业链上游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负外部性,目前还是非常少的。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机制的建立需要先明确上下游对于稀土开发负外部性的责任,因此反哺机制不适用于过去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老矿山。
2 我国稀土产业链存在的安全威胁
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例,人类的文明史就是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历史,其过程暴露出我国稀土产业长期以来的弊端,对稀土产业链安全造成威胁。
2.1 稀土关联产业产生的负外部性
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中指出,价值链在经济活动中无处不在,上下游关联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行业价值链[24]。依据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对于稀土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产业来说,此价值链即是建立在产业前、后向关联基础上的一种网络链,上游稀土资源开发为下游资源利用提供原材料的同时,还付出了稀土矿山周边大气、水和土壤等生态环境破坏的代价。纵观我国稀土矿产资源开发的历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期间,一直沿袭着计划经济的色彩,稀土资源开采的工艺依然是手工方法,受限于技术因素和工业发展速度缓慢,开采的总量规模不大,稀土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比较小。进入20世纪80年代,国家号召“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工业上推行粗放式生产方式,此时,矿产资源开发的机械化水平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民营开采涌现,大规模采掘使得稀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有了大幅提升,在为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导致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矿难事故频发,地下水化学污染严重,宝贵的稀土资源日渐枯竭,以及稀土蕴藏量世界占有地位持续下降等稀土产业安全问题突出。21世纪的前10年是我国矿业发展的黄金期,我国稀土矿产资源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自然环境安全埋下了许多隐患。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长期以来对我国稀土矿产资源进行了掠夺性开发(以入股合作和合资等形式在我国大量投资稀土矿山进行开采,将所开采的稀土矿运回其国内进行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开采稀土进行盗卖,导致我国稀土产业链上游开发产能过剩且负外部性较大,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为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工作付出应有的代价[25]。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全球经济增速变缓,矿产资源开发产业下行压力大,已进入产能过剩、需求疲弱、存量高及价格持续低迷的新常态,以前沉积的环境问题也日渐暴露。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迫在眉睫[26]。由此得出,稀土矿业的发展是建立在稀土上游产业开发基础之上的,稀土矿的开采为工业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力量。因此,为了保护稀土矿产资源产业价值链的安全和稳定,需要及时有效地治理稀土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利用资源开发产业链的下游反哺上游,是一条值得探索的创新路径。
2.2 上下游发展不均衡
近几年,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很多企业面临停产整顿的局面,上游企业稀土产品依然存在产能过剩问题,形势十分严峻,影响稀土产业链安全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每年开采800~1 000万t的稀土矿石,如此大规模的稀土开采量会产生几乎同等数量的稀土尾矿,而大多数尾矿都是露天堆放,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占用了大量的土地面积;再加之雨水冲刷,导致尾矿堆存场所周边生态植被遭到破坏、地质灾害频发。此外,我国稀土产业及政府部门长期忽视稀土矿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稀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高昂费用未能在稀土产品价格中得到合理体现。目前,我国稀土上游产业总体而言仍处于中低端水平,稀土产品附加值较低、低端开发产能过剩和核心技术不足等问题突出,使得产业链未能健康发展,产业链安全存在隐患。
稀土行业的发展早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其产业链价值与安全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越往稀土产业链下游,稀土产业增值越明显,而当前我国六大稀土集团在介入稀土行业时仍然偏重扩大稀土上游产能,导致我国稀土产业上下游发展的结构性矛盾长期积累,对我国稀土产业链安全构成严重影响。随着我国对环保的重视度日益提升以及新兴战略产业的快速发展,稀土产业链上下游均衡发展是保证产业链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而没有政府规制或行业制度等外力作用的前提下,仅单纯依靠事物本身的更替发展稍显缓慢,这就需要在政府引导下,由稀土上游开发产业与下游应用产业紧密合作、共担产业链负外部性,以满足未来对稀土材料产品性能的更高要求[30]。因此,尝试建立稀土产业链反哺机制,形成资源输入企业反哺资源输出企业的一种上下游合作模式,以促进全球矿产资源产业链的健康安全发展。
2.3 现有的负外部性治理方式存有安全隐患
针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谁污染环境谁治理”这一法律准则,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稀土价格未体现其环境成本,因此对于稀土产业而言“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准则尚存弊端,不能完全适用于稀土产业。
我国98%的稀土资源分布在内蒙古包头白云鄂博、江西赣南、广东粤北、四川凉山和山东微山等地。如表2所示,过去我国稀土行业在治理稀土开发带来的负外部性时,存在治理的资金代价高昂、治理创新性不足等问题,甚至还存在当地稀土企业开发稀土产生的利润总和远不及治理开发带来的生态环境污染费用,如此稀土开发现象对我国经济发展毫无意义,对我国稀土产业链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目前我国多采用政府行政手段管控以及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治理稀土开发带来的生态环境污染负外部性,这种“模式”有助于我国稀土产业链发展,但是无法调动稀土上下游关联产业参与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与能动性,稀土产业链要维持长期的安全可持续性发展则必须发挥产业链自身的能动治理作用,政府和第三方企业只能起到一个协同治理的作用。因此,如何发挥下游企业的力量,利用稀土下游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强关联性将稀土治理问题尽量集中在稀土全产业链上而较少涉及产业链以外的因素,能否将稀土终端产品的特殊性能应用于开采冶炼环节以减少负外部性的产生,能否通过上下游之间互帮互助实现互利共赢,值得思考。
表2 稀土产业链负外部性治理情况及其安全隐患
Table 2
序号 | 治理情况 | 安全隐患 |
---|---|---|
1 | 2011年,江西赣州地区因稀土开采造成环境污染所需治理费用高达380亿元,而同年江西省51家主要稀土企业年利润仅为64亿元 | 稀土矿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难以弥补环境治理费用,资金上不具可持续性 |
2 | 2013年,四川凉山德昌盛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计划投资2亿元用于稀土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 治理费用高昂,资金上不具可持续性 |
3 | 2015年,甘肃陇南尾矿库泄漏事故造成346 km河道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6 120.79万元,甘肃、陕西、四川三省共同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 政府失察失管,同时企业自主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
4 | 2016年下半年的首次对稀土六大集团打黑,对全国400多家稀土上游企业内部原材料、环保、能源消耗等方面进行严加管控 | 产业链上游内部不规范,行业供需格局失衡,稀土价格长期低迷 |
5 | 2016年底,广东韶关政府完成对广东粤北地区稀土盗采设施的清理,并转运处理1 000多吨遗留废水 | 政府管控不到位,开采及处理技术不足导致大量废弃物遗留 |
6 | 截至2019年,赣州市累计完成废弃矿山环境治理面积91.27 km2,在资金方面向上争取支持,累计获国家补助资金8.5亿元 | 政府主导矿山治理,将部分治理任务分配给上游企业,在资金上基本依靠政府支持 |
3 构建稀土产业链安全视阈下的纵向反哺机制
3.1 稀土产业链上纵向反哺机制
图1
图1
稀土产业链上纵向反哺机制流程示意图
Fig.1
Flow diagram of vertical regurgitation-feeding on the rare earth industry chain
事实上,在稀土上下游企业对生态环境破坏足够重视的情况下,产业链本身就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但是我国稀土行业还未建立明确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反哺机制,单纯依靠产业链本身的自我调节能力还难以弥补高昂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因此通过构建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机制来促进产业链安全可持续发展值得尝试。具体来讲,现有的补偿标准无法弥补稀土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后代资源使用福利损失,只有将上述2个方面的损失都考虑在内的反哺标准才能够实现对稀土矿区的充分补偿。稀土产业链上的负外部性衡量,即生态环境损失衡量,是对生态环境价值贬值的一种估计,是对经济活动的生态环境外部成本的计量。对稀土开采导致的矿区生态环境外部成本的充分测算是反哺标准确定的关键[32]。反哺治理的方式主要包括资金反哺、人才反哺、技术反哺、信息反哺、制度反哺和理念反哺等。其中资金反哺是最为常见和最主要的反哺方式,其他反哺手段都是以资金积累为基础,只是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别,实质上都是产业链下游通过政府财政对产业链上游的转移支付[33]。反哺机制的建立,主要是靠政府投入、市场反哺和社会参与三者的协调统一,借此,反哺主体把反哺要素传导给反哺对象[34]。构建合适的反哺规模和反哺结构,也是实现反哺绩效帕累托最优的关键因素。而反哺资金规模的确定,可以从2个角度入手:一是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效益的均等化为目标;二是以产业链下游负外部效应完全消失为目标。总之,负外部性反哺治理机制的构建和不断优化,是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的需要,是确保产业链上资源有效供给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在新常态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2 反哺机制的阶段划分
表3 反哺阶段划分
Table 3
阶段 | 定义反哺 | 主要内容 |
---|---|---|
开发前 | 防范性反哺 | (1)对欲开采稀土矿区的稀土种类及其伴生矿种的赋存条件进行调查; |
(2)制定详细、高标准的开采计划招标书(选择何种开采工艺最宜;加强监管规避可控负外部性;设想所有可能状况及其解决方案;计算合理的开采时间间隔和开采量),下游企业提供一定的开发技术及资金支持 | ||
开发中 | 即时性反哺 | (1)控制产生的“三废”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持在标准安全范围内; |
(2)可利用下游研发的稀土催化、清洁特性的附加值产品应用于上游冶炼分离过程,提高效率 | ||
开发后 | 补偿性反哺 | (1)对开发时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水资源污染等,通过自筹资金或政府转移支付等货币化方式对稀土矿区进行修复性补偿; (2)根据下游企业对稀土资源的需求量大小,计算其在稀土矿区治理上的资金反哺比例,上下游共同对稀土矿区进行治理 |
总的来说,反哺各阶段虽有一定程度的区别,但是性质是一样的,就是稀土上下游企业之间在合理阶段内通过共享一部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稀土矿区进行各阶段性协同反哺。在稀土下游企业的利益共享下,一方面可以减轻稀土上游企业的部分人、财、物开支,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下游企业能够补偿上游开采带来的负外部性而自身不会有太大的损害,共同推进我国稀土产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3.3 稀土产业链上的正负外部性衡量
在开发稀土资源的过程中可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对这一负外部性进行量化处理是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式。稀土产业“外部成本”的量化分析是完善稀土价格体制和进行反哺的基础和难点。稀土产业链上正负外部性计量的作用是将稀土下游企业生产稀土产品带来的正外部性用来弥补稀土上游企业开采稀土造成的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综合借鉴其他领域的外部性计量研究,认为稀土产业链下游正外部性计量应主要考虑稀土产品价值、下游企业盈利情况和稀土附加值产品的环保贡献能力。稀土产业链上游负外部性计量,主要是针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负外部性,首先将生态环境破坏负外部性划分为显性负外部性和隐形负外部性,以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直接经济治理费用衡量显性负外部性,以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的资源耗费成本衡量后代使用资源福利损失这一隐形负外部性。采用使用者成本法并结合稀土产业特性计算稀土资源的耗竭成本问题,需要把主体资源、伴共生资源的耗损浪费和破坏计入使用者成本,并考虑我国稀土开采过程中的浪费现象等因素对计算式进行修正。假设开采单位稀土资源造成的稀土耗损量为
式中:C为使用者成本(万元);u为稀土工业增加值(万元);m为本期应交增值税(万元);a为从业人员总数(人);s为职工平均工资(万元);v为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3.4 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标准的确定
反哺标准的确定是稀土资源开发负外部性反哺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构建反哺机制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稀土产业的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2个方面,并结合当前条件下国家、社会、企业及其相关利益者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反哺标准。首先通过保护稀土矿区生态环境而进行的直接投入来确定反哺机制的经济标准。稀土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是当地政府和企业的财务数据,如在污染整治、土地复垦等方面直接投入的成本;二是参考类似条件下其他矿山的财务数据;三是专家评估数据,是指根据稀土矿区周边的生态环境状况请有关专家评估推算治理成本。对间接部分损失的反哺,即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做出特别牺牲的地区的补偿标准的确定,如提高矿区周边利益受损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而支出的科研、教育、宣传费用,可以由上下游企业均等分担。
3.5 反哺机制运行体系的完善
完善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机制,构建“坚持上游修复、下游反哺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实施的两方协同运行模式,划分反哺三阶段,采取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多种反哺方式”的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运行体系,如图2所示。
图2
图2
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机制运行体系
Fig.2
Feedback mechanism operating system of rare earth industry chain
4 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稀土下游企业研发、生产稀土高端产品的水平逐步提高,以及下游企业的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稀土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而下游企业可以通过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式“回报”上游企业开发稀土时的矿产成本代价,共同维护稀土全产业链安全和稀土矿资源安全。稀土下游企业反哺上游企业意味着发挥稀土高端技术和产品等资源的逆向作用。因此,本文意图从资金、技术和人才3个方面为我国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提出对策建议,促使稀土下游产业的剩余资金、科学技术、产业理念和优秀人才等向稀土上游企业流动,使稀土产业链实现闭环安全可持续发展。
4.1 资金反哺
对稀土上游的负外部性反哺问题,关键和落脚点仍然是资金,稀土资源开采冶炼、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等都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没有资金的支持任何反哺措施都难以开展,也较难达到理想状态,只有解决好稀土资源负外部性治理所需资金来源问题,才能满足稀土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构建稀土产业链上的资金反哺应重点从以下2个方面着手:
(1)强化我国稀土协会职能,建立稀土开发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过去已经开发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稀土矿区,由于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等突出问题,在治理上依赖国家财政转移,稀土产业链安全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因此,我国稀土协会应积极发挥其管控作用,细化稀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责,可下设各稀土富集地区的分管协会,人员由当地稀土上下游企业人员共同构成,各地方建立专门的稀土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治理专项资金(通过社会和相关企业募捐、政府及企业投资等方式进行)。
(2)国家从政策上建立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机制,下游稀土企业按稀土矿资源需求比例进行资金反哺。想要发挥稀土产业链自身“造血”功能,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建立反哺机制,明确稀土产业链纵向反哺机制的责任义务。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通知,构建稀土产业链上下游纵向生态保护反哺机制。针对正在开发和待开采的稀土矿,可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由各稀土矿资源地区针对自身情况建立地方反哺机制,稀土矿区的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应是上游稀土企业,其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的较大比例,下游稀土企业则根据自身研发产品对稀土矿的需求量大小按照一定比例标准付费,承担一部分由于开采稀土而不可避免产生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促进稀土产业链上下游的良性互动。国家则通过定期考核反哺情况,针对反哺机制实施情况较好的省份、稀土上下游产业进行奖励补偿。
4.2 技术反哺
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提升稀土上游企业开采、冶炼稀土矿的科学技术水平,不仅能有效提升稀土资源利用率,而且能减少稀土资源开发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有效提升稀土产业链的安全性。考虑从以下方面构建稀土产业链纵向技术反哺:
(1)充分利用我国稀土下游企业开发稀土产品的正外部性,如对生态环境污染有治理作用的催化剂等,反哺上游开发冶炼过程中造成的破坏。这不仅对我国的环保事业具有促进作用,并且扩大了稀土的应用领域,将稀土附加产品应用于自身产业链,对稀土负外部性内部化有积极作用。稀土矿在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几乎同等量的稀土尾矿,对土地、植被和水体等造成严重危害,可以考虑利用稀土催化剂独特的催化氧化性质,净化开采冶炼过程的有毒有害废气和污染物,一定程度上降低生态环境治理成本。
(2)上下游企业利益捆绑,实现技术共享。稀土产业链整体的发展好坏关乎上下游稀土企业的利益,并且上下游稀土企业间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上游企业对稀土矿资源的开采、冶炼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下游企业高端产品的研发,下游企业生产稀土高端应用产品也会对上游企业的稀土供给带来影响。因此,通过将上下游有共通性的利益板块进行捆绑联合,实现部分技术共享,使稀土产业链能更好、更快、更安全地发展,实际上促进了稀土上下游产业自身的发展。例如上下游企业之间可定期交流各自信息化管理手段,可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挖掘上游稀土企业的潜在能力,从技术方面提升稀土产业链安全;对于已开采的矿山,上下游通过技术共享机制协同对矿山进行景观恢复治理,通过技术反哺维护稀土产业链安全。
4.3 人才反哺
所谓人才反哺,就是从人才开发的角度出发,借用生物学当中反哺一词进行人才反哺,不仅包括稀土下游产业对上游产业的反哺,也包括跨地区稀土产业之间的人才反哺。考虑从以下方面构建稀土产业链纵向人才反哺:
(1)地方稀土协会发挥组织协同作用,促进我国稀土产业链发展。由各地稀土协会组织稀土行业定期开办“全国稀土行业复合人才培养工程”,通过建立专业平台,使稀土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了解、各取所需,实现稀土产业链融合发展。通过培训交流,组织稀土企业人员到一线生产现场学习观摩,并开展海外游学培训等方式,不断深化稀土企业人才实力,进而反哺产业。通过构建稀土上下游产业人才反哺机制,有助于提升稀土上游人才先进性,加速提升稀土开采技术水平,在开采前期通过制定详细专业的开采规划整套措施,将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最小化;后期稀土下游企业对矿区环境污染的整治规划给予相应人力资源协助,共同促进稀土产业链安全发展。
(2)地方高校人才借助所学知识助力我国稀土产业链发展。我国稀土富集地区应充分利用其稀土矿资源优势,在当地高校打造稀土相关特色专业,稀土企业应当加强与高校之间的合作,为稀土相关专业学生进行讲座培训、技能比赛等,为在校学生提供更多实习机会,培育一批能与企业接轨的高质量稀土人才,政府和高校应积极鼓励稀土人才在校及毕业期间将自己所学知识反哺地方稀土企业,振兴当地稀土产业经济发展。同时,高校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应当充分利用学校科研设备和资源,推进产学研的深度融合,为当地稀土上下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通过引进人才将国内外新技术、新理念带入传统企业中,真正从思想上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人才循环机制。
5 结论
(1)根据产业链安全的概念,指出维持我国稀土产业链安全需要更加注重发展,而稀土上游企业开发稀土造成植被破坏、水质污染和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负外部性制约了我国稀土产业发展,对稀土产业链安全和稀土矿资源安全造成威胁。
(2)分析了我国稀土产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总结了过去我国稀土矿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我国稀土产业在治理稀土负外部性时的主要措施为稀土上游企业自筹资金或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只是在呈现形式上有差别,未能发挥稀土产业链本身的能动作用,产业链安全健康发展不具可持续性。
(3)针对我国稀土产业链的负外部性问题,结合反哺理论在其他领域取得的效果,指出要保持我国稀土产业链长效安全就必须发挥稀土产业链本身的能动作用,尽量减少对稀土关联产业以外因素的依赖。提出构建稀土产业链上的反哺机制解决产业负外部性问题,即稀土下游企业在利用稀土资源生产出稀土附加值产品出售获得大量利益时,通过资金、技术等反哺稀土上游企业开发稀土带来的负外部性,提升我国稀土产业链可持续发展水平,对稀土产业链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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